信息与网络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09月03日 17: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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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导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处是导师管理的主管部门,培养学院是导师管理的实施主体。

第三条 导师选聘工作按评聘分离的原则进行,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分开审核。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四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使命,须具有过硬的政治素养、高尚的师德师风、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扎实的学术、教学水平,须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 导师要了解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要充分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责任人作用。

第六条 导师要按学校要求参加导师培训和交流研讨等,熟悉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文件,不断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七条 导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指导水平和学术造诣,重视和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秉承严谨治学态度,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 导师应积极参与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

第九条 导师应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第十条 导师应参与制定和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研究生实际情况,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统筹安排科研与实践活动,严格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各项内容。

第十一条 导师应按照培养目标,积极与研究生沟通交流,原则上每周与研究生面对面沟通不少于1次,掌握培养计划执行及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导师应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按照培养方案和时间节点要求,指导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导师应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对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负责,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第十四条 导师应根据学校要求加强实验室管理,对研究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评估研究生开展的实验活动风险,确保研究生熟悉实验操作规程,并为研究生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实验环境和个人防护用品,杜绝实验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导师应真心关爱研究生,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教学、科研等以外与人才培养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导师应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并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

第十七条 导师应关注研究生就业和职业发展,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择业观,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推荐和帮扶工作。

第三章 导师权利

第十八条 导师具有参与制定研究生招生考试大纲,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试卷命制、评阅以及复试等有关工作的权利。

第十九条 导师具有选择研究生进行指导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导师对品行不端或存在学业问题的研究生,有权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提出分流淘汰、暂缓毕业、退学等处理建议,或按程序向学院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导师对研究生评奖评优、“三助”岗位申请和研究生联合培养等事项具有建议和推荐权。

第二十二条 导师在严格执行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校相关要求前提下,对研究生的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学术交流等具有自主权。

 

第四章 导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研究成果有重要的理论或应用价值。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熟悉专业领域所对应的行业和产业发展现状与动态,具有解决所属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基地。

   (二)校内导师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三)校外导师一般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教学或实践经验丰富,有指导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导师任职资格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和成果要求的最低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1。

第二十五条 正式入职或柔性引进的人才,若在原单位已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聘任为相关专业领域导师。

第二十六条 近一年内,学校新引进的人才,若在原单位无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学术成果可用原单位成果替代,科研经费可用校科研启动费替代,科研项目不要求。

第二十七条 联合培养单位人员申报我校研究生校外导师按照校内导师任职资格业绩条件执行,按照校内导师进行管理。培养学院须安排校内导师成立导师组联合指导。

 

第五章 导师任职资格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新增导师任职资格审核程序

(一)各学科专业导师任职资格业绩条件的确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符合本专业领域特点和发展水平的导师任职资格业绩条件,经研究生处审批后执行。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向专业领域所属培养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类别的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负责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审查。

   (三)培养学院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导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应以会议形式进行,三分之二以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开会。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通过的名单应公示5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处。

   (四)研究生处审查。研究生处对培养学院审核通过的导师名单和支撑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经研究生处审查通过的导师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与表决,方为有效。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通过者获得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得申请导师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六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三十一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三十二条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由培养学院组织实施,研究生处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当年的招生。

  第三十三条校内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截止当年9月1日,导师年龄距离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主持二类及以上在研项目,且可支配经费充足的导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科研经费:符合导师任职资格的经费要求。

(三)指导研究生数量:原则上,指导的在校研究生人数不得超过9人,新聘导师第一年指导研究生数量不得超过1人。指导的在校研究生每有1人延期,核减当年招生指标1人。

(四)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数量:未完整指导一届的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数量不得超过所指导研究生总数的50%。

第三十四条各培养学院应将审核通过的招生资格名单和每位导师拟招生指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通过招生资格审查的导师,不得招收研究生新生。

第三十五条导师的招生专业应与其任职资格的专业相一致。对于因科研方向发生改变、需要转专业或跨专业招生的导师,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转专业或跨专业招生。

第三十六条导师若需跨专业招生,须向拟跨专业所在培养学院提出招生资格申请,经审核通过且获得原培养学院同意后,方可跨专业招生。

第三十七条校外导师每三年聘任1次。对于达到校外导师任职资格条件的,审核通过后将按规定续聘;对于未达到的将不再续聘。原则上,指导的在校研究生人数不得超过9人。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处对各培养学院的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对违反规定与程序、不按基本条件开展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培养学院,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章 导师管理、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

第四十条 鼓励青年教师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促进导师队伍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期间一般不得变更导师。确需变更导师的,按照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培养学院审批、研究生处审核备案的程序进行,由培养学院另行安排导师。

第四十二条 导师因工作调动、身心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由培养学院与导师和研究生进行协商,转为其他导师指导,并上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四十三条 校内导师若已调离学校,原则上不再担任我校导师。对于确因学科需要,拟继续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的,应由本人申请转任校外导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研究生处审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按联合培养单位校外导师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导师因公出差、出国,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切实安排好离校期间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导师培训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须按要求参加导师培训。

第四十六条 新聘导师须参加当年导师培训,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招生。

第四十七条 导师培训包括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国家、省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以及研究生品格培养、心理健康和经验交流等。

第四十八条 培养学院每年对导师的教学科研情况、研究生培养质量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学校每三年对导师进行1次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四十九条 导师出现下列情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暂停招生资格。

(一)未尽指导责任,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问题;

(二)指导的学位论文一年内累计两人次出现盲审不合格;

(三)指导的研究生三年内累计两人次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因身体状况、长期因公差或出国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研究生指导工作;

(五)未按规定履行导师职责;

(六)不按规定发放助研津贴;

(七)未按规定参加导师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八)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度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

第五十条导师出现下列情况的,撤销任职资格。

(一)出现师德失范,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

(二)不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在科研工作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三)研究生招生、培养等环节出现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受到学校或相关部门记过以上处分的。

(五)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按照学校研究生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相关规定处理。

(六)无客观原因连续5年未招收研究生的导师,3年内不再接受导师任职资格申请。

(七)连续3年未达到招生资格要求的导师,2年内不再接受导师任职资格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博鱼官方网站_博鱼(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修订)(校研〔2024〕52号)同时废止。上述规定如因上级文件发生变动导致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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